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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重要提醒: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所称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和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
该定义明确了非法集资的三个要件。
  1. “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即非法性;
  2. “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即利诱性;
  3. “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即补性杜云性。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第二十五条:
“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由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是指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按照应追尽追、应退尽退的原则向集资参与人清退资金后,仍有损失的,由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因参与非法集资活动受到的损失,不得转嫁给未参与非法集资活动的国有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以及其他任何单位。

典型案例

据最高人民法院 2022年6月公布的案件信息显示:2012 年底至 2018年 4 月,曹某铭设立江苏爱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等系列公司(以下简称“ 爱晚系”公司),未经依法批准,向有养老服务需求的社会公众尤其是老年人非法集资。“ 爱晚系 ”公司通过免费发放鸡蛋、米、油等生活用品,组织参观、试住养老社区,邀请影视明星代言广告等方式,诱使养老群体签订“居家服务合同”“艺术品交易合同 ”等,并许诺给付年化收益率为 8%-36%的高额回报。曹某铭将集资款主要用于支付集资参与人的本息、支付高管高额薪酬、奖金及销售团队薪酬、提成、个人支配使用、挥霍消费等。截至案发,曹某铭实际控制的“爱晚系”公司给集资参与人造成本金损失约数十亿元。

涉案资金的清退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非法集资中获取经济利益。明确清退资金的来源包括:非法集资资金余额;非法集资资金的收益或者转换的其他资产及其收益;非法集资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从非法集资中获得的经济利益;非法集资人隐匿、转移的非法集资资金或者相关资产;在非法集资中获得的广告费、代言费、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经济利益,以及可以作为清退集资资金的其他资产。

如何识别和防范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案件由于其“庞氏骗局”的本质,也就是“拆东墙补西墙”,利用后面投资人的钱来向前面投资人支付利息和回报,以制造赚钱的假象,进而骗取更多的投资。所以都会因“资金窟窿”越来越大而最终崩盘。清退时比例一般都很低。
在此提醒广大市民朋友要珍惜自己的财产,加强防范识别能力,谨慎投资远离非法集资。

1、永远都不要贪图小便宜。千万不要相信“天上掉馅饼”这种好事,
任何以“ 高回报、无风险”的承诺为宣传方式的融资信息都不可轻信,也不要被“ 小礼品 ”打动,不接受“ 先返息 ”之类的诱饵。合法的融资应得到有关部门批准,投资人可通过政府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业信用查询软件等,查询企业的股东、资质、经营范围、股东实力,是否有从事金融业务活动的资格等,从而通过正规渠道购买金融产品。
2、中老年群体尤其要保持警惕。中老年群体是非法集资活动的主要目标,要始终保持警惕理性的心态,多询问家人及专业人士。当老人有大额财产消费或投资时,子女也应及时关注和予以提醒,并提出合理的理财建议。
3、妥善保管好相关证据。社会公众在日常投资理财活动中,要依法签订有效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要注意保留协议、照片、录像、录音等资料,以利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一旦发现自己身陷非法集资活动,应当立刻到公安机关报案。提供相关证据会有助于公安机关进行调查取证,从而尽可能地减少个人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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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载于南京金融)